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