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有效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区域内市场主体服务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