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区域内市场主体服务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