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