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和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