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山体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