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一)经地质作用形成,构建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二)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等功能;(三)承载城市重要历史文化记忆;(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山体的破坏,保护和修复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活动。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