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保护规划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山体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山体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建(构)筑物空间形态要求;

(四)与山体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修复治理要求;

(六)法定图则。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