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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四条

有效

处理情况应当向责成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追究被监督国家机关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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