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九十三条有效被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职权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