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送交或者不按法定期限送交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的;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的;

(三)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四)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干扰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六)不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

(七)拒不接受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八)其他妨碍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