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