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十五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