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十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被询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事先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