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六十六条有效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确定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