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等程序,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当一并交由受检查单位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