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