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和网络电子信箱以及调阅有关档案、材料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