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执法检查组成员,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