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跟踪监督。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跟踪监督后形成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