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的情况。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