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