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健康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等护理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养老护理以及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应当由经过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护理人员提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