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健康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有效倡导个人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避免过度依赖和长时间连续使用电子产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避免沉迷网络游戏和社交媒体。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等必要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为追求自身利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