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健康生活方式第二十七条有效个人应当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主动防止二手烟危害。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引导和劝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