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和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动科学健身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和身心康复融合发展,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发布科学健身与运动指南,推广运动处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