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和合理膳食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