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七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的各项监督议题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