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第六十三条有效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