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