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决算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