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拟定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