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根据监督法第十二条所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议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