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登记执业场所外私自设立受理、代办点;

(三)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实际完成本应由司法鉴定人亲自完成的鉴定环节;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