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数字化发展等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全流程管理,并按照规定接入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及时将鉴定人出庭情况、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相关信息共享到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诚信等级变动以及处罚、行业惩戒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