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由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变更登记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