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条有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业务范围、营业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上述信息的,不得要求报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