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便利、公众需求等因素,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下列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协助、引导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四)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经济困难状况等事项的核查;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六)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