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