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社会救助、司法救助、优抚对象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宣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