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