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统计相关工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