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范围的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