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二)未提供连续服务或者擅自中断部分服务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