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