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出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