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对过往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需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现场处理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