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