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受让高速公路经营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内接受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受让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