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