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高速公路从业单位依法承担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